疫情防控原则 (一)

疫情防控原则

疫情防控原则包括四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四早措施,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报告的原则,突出重点环节原则,强化支撑保障和组织领导原则。

疫情防控四方责任内容是在疫情期间,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的四方责任,建立全社会共同防控体系。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属地防控工作负总责,对辖区内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

疫情防控四问四登记内容是从哪里来,是否去过疫情高发地区,是否与已确诊和疑似等人员有接触史,本人及家人是否有身体异常四问,外地返乡登记,高发地区返乡登记,与已确诊和疑似人员及高发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登记,身体异常登记四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临床医生在诊疗中发现传染病病例时是否应上报,依据是什么 (二)

应该上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目前法定传染病共计39种,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6种,丙类传染病11种。

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报告范围与标准 (三)

为加强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相关信息报告行为,提高报告质量和效率,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规范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理及相关管理工作。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以下简称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应依法及时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不具备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结报三类。初报:责任报告单位在首次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报告;续报:对已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后续报告;结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进行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初报应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后的2小时内完成;续报根据事件进展情况,每24小时至少完成一次;结报在事件终止后1周内完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名称、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事件发生的原因初步判断、事件发展态势预测及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责任报告单位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应使用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信息系统的要求填写报告内容并上报。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加强对下级报告单位的管理和培训,保证报告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理。

传染病报告遵循什么原则实行什么 (四)

法律分析:传染病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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